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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盟

宝安区激光产业链技术与应用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宝安区激光产业链技术与应用创新联盟,英文名称是 Laser Industry Chain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Innovation Alliance of Baoan District。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宝安区激光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助力深圳市激光战略。横向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产权共享,形成优势互补,构建合作共赢的激光生态圈, 推动宝安区激光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联盟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导。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联盟全体会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员年度会议应由全体会员、理事和副理事长参加, 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联盟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审议决定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 

(四)决定会员及理事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六)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七)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八)监督联盟资金使用;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由深圳市智造激光技术研究院担任,每届理事长单位任期为五年。首届副理事长单位由各发起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单位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会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秘书处设在深圳市智造激光技术研究院。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激光 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会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经费; 

(二)联盟成员自筹经费; 

(三)行业或企业委托服务经费; 

(四)捐赠资金; 

(五)其他收益。 

第十四条  联盟经费使用原则

(一)联盟经费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和项目经费。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联盟秘书处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

(二)联盟公用办公经费主要来源于项目管理费或其他方式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运营团队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支出,从提取的项目管理经费中支出,理事会成员、秘书处成员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联盟公用办公费支出必须有支出计划,5万元以内由联盟理事长审批签字,5万元及5万元以上必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每年必须有支出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核。

(三)联盟项目经费包括联盟成员自筹资金,争取政府支持资金、社会募集资金、银行贷款等。在提取相应的管理经费后,全部用于项目。项目研发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支出,并按照项目来源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变更支出科目或调整科目金额,必须报联盟秘书处,由联盟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四)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与政府签订的任务书的资金使用方向,专款专用。

(五)联盟常设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需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按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用于联盟相关业务工作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联盟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第十六条  联盟总体目标:

(一)建设支撑企业技术升级的产学研合作平台; 

(二)建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的平台; 

(三)建设科研成果实现快速产业应用平台; 

(四)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激光产业的平台; 

(五)建设多领域跨学科人才交流的平台; 

(六)建设推动激光高端专利池和标准建设的平台。

第十七条联盟主要任务:

(一)开展宝安激光产业调研,发布宝安激光科技与产业白皮书等;

(二)建立宝安激光行业信息共享平台,举办技术与产品展览展示、高峰论坛、主题沙龙、研讨会等,及时发布行业政策、创新产品、先进技术、行业标准、专利侵权风险预警等动态信息;

(三)联合激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共性技术开发推动激光技术市场化,形成满足市场需求的激光产品;

(四)联合国际激光创新资源,开展联合研发,人才培养,技术转移等工作;组织联盟企业1-2次海外考察,接轨世界先进激光技术,拓展联盟成员国际视野;

(五)推动宝安激光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借助“新桥.深圳激光谷产业园与孵化园”契机,建设激光科技及应用示范园区和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科普活动,激光技术交流活动,激光创新论坛等;

(六)建设宝安激光科技展示与体验馆,举办系列推广活动,如新品发布会、产品展示会、产品交流会等,促进需求与应用方案对接,促成商机落地,帮助联盟成员企业共同成长;

(七)在宝安召开每年一度粤港澳大湾区激光创新大会,邀请科技界、产业界、投资界、知识产权界大咖讨论激光科技与产业发展;


第五章  联盟会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激光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员包括会员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分别由会员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五)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六)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七)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二、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二)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三)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指定对口联系人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完成联盟委派的工作;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应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会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提议。

第二十六条  联盟解散须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终止前,须经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宝安区激光产业技术与应用创新联盟理事会。